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出具交易憑證操作規程(試行)
【信息時間: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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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在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行為,根據交易所《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產權交易憑證,是指交易所為產權交易各方出具的證明企業國有產權通過交易所履行相關程序后達成交易結果的憑證。
第三條 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服務費用后,交易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并通知交易雙方領取。
第四條 產權轉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審批情形時,交易所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按照第三條規定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五條 交易所不得對轉讓項目重復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六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憑證編號、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方名稱、受讓方名稱、轉讓底價、轉讓標的評估結果、成交價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交易所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七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或涂改。
第八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加蓋交易所專用印章。
第九條 產權交易憑證出具后,相關主體提出交易雙方在產權交易過程中存在主體不合法、程序不合規、提交虛假材料等嚴重違規情形,致使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前提條件不能成立,且經確認屬實的,交易所應當撤銷該項目的產權交易憑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交易所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將交易結果通過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本規程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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