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結算交易資金操作規程(試行)
【信息時間: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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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在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交易資金結算行為,根據交易所《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
交易保證金是意向受讓方按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交易所交納的用于保證意向受讓方遵守交易規則、履行承諾的貨幣資金。
交易價款是受讓方依據《產權交易合同》的約定通過交易所向轉讓方支付用于購買轉讓標的的貨幣資金。
第三條 產權轉讓的交易資金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通過交易所指定賬戶以貨幣進行結算。
第四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交易所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全額原路無息返還。
第五條 《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一次性付款的,結算的交易價款數額為成交金額;《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結算的產權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首付金額。
第六條 《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額應不低于總價款的30%,并應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交易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交易所結算交易資金的,轉讓方應當向交易所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八條 交易資金一般以人民幣進行結算。
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提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并以外匯管理部門限定的外幣幣種結算。交易價款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結算手續。
第九條 交易價款以人民幣結算的,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按照網上交易系統提示(短信提示)賬戶信息將交易價款支付到交易所指定結算賬戶,交易所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并通知轉讓方。
(二)產權轉讓權屬變更手續完成后,轉讓方攜帶權屬變更的證明文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收款憑證到交易所辦理交易價款劃轉。交易雙方對價款劃轉另有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
(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交易所在轉讓方申請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價款劃轉。
第十條 產權交易資金原則上不得由他方代為收付。
第十一條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交易所的收費標準支付服務費用。交易所在收到服務費用后,出具收費憑證。
第十二條 其他類交易項目涉及結算交易資金的相關行為,比照本規程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程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