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收費管理辦法(2023年8月修訂版)
【信息時間:2023-08-20】
閱讀次數:
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收費管理辦法
( 2023年8月修訂版 )
為進一步優化市場環境 , 規范各類產權交易業務 、 陽光采購 的收費行為 , 合理降低交易 、 采購 成本 , 切實 為交易、采購單位減輕 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等有關規定 , 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現 制定 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哈交所)服務費收取 管理辦法 。
一、 產權交易部分(含轉讓、租賃)
(一)協議成交
按照成交價款的 1%交納服務費 。
(二)競價成交
按照成交價款的 5%交納服務費 。
(三)車輛(含報廢車輛)、設備轉讓
按照成交價款的 5%交納服務費 。
注:資產租賃類服務費, 以 5年為周期, 按照首年租金計算 服務費 。 超過 5年(不含5年)的租賃項目,服務費標準為:
首年租金 *服務費收取比例*租賃周期
不足 1個租賃周期的,按1個周期計算(如租賃期為3年,計為1個周期;租賃期為8年,計為2個周期) 。
(四)報廢資產轉讓(不含報廢車輛)
轉讓底價在 1萬元(含)以上的,按照成交價款的1%交納服務費。
上述服務費不足 500元,按500元收取。
二、農村交易部分
(一)農村產權類(轉讓)
1 . 協議成交:成交總價 ×1%;
2 . 競價成交:底價 ×1%+增值部分× 3 % 。
(二)農村產權類(租賃)
1 . 協議成交:承租總價 ×1%;
2 . 競價成交:底價 ×1%+增值部分× 3 % ;
3.機動地發包類按與委托方簽訂的委托合同約定執行 。
(三)農村采購類
1. 競價采購方式:競價采購服務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方式分段收取,即 1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3%收取,10萬 元 以上部分按2%收取 , 服務費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
2. 其他采購方式:除競價采購外的其他采購方式的 服務費參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 2002〕198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 2015 〕 299 號)收取。服務費不足 3000 元,按 3000 元收取。
三、陽光采購部分
(一)競價采購
競價采購服務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方式分段收取,即 1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3%收取,10萬以上部分按2%收取,成交服務費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二)其他采購方式
除競價采購外的其他采購方式的代理服務費參照《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 2002〕1980 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 2015 〕 299 號)文件規定向成交供應商(服務商)收取,代理服務費不足 3000 元,按 3000 元收取。
四、 公開征集、招商部分
1. 成交金額 2000萬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額×1%收取服務費;
2. 成交金額 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額×0.8%收取服務費;
3. 成交金額 5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額×0.5%收取服務費;
4.成交金額1億元以上的,按成交金額×0.4%收取服務費。
招商引資平臺、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平臺同類項目,均按此標準執行。
五、 附則
上述內容及哈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務內容的服務費,遵循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項目實際服務內容收取,如有協議約定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