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收費管理辦法(2024年1月修訂版)
【信息時間: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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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收費管理辦法
(2024年1月修訂版)
為進一步優化市場環境,規范各類產權交易業務、陽光采購的收費行為,合理降低交易、采購成本,切實為交易、采購單位減輕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現制定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哈交所)服務費收取管理辦法。
一、產權交易部分(含轉讓、租賃)
(一)協議成交
按照成交金額的1%收取服務費。
(二)競價成交
按照成交金額的5%收取服務費。
(三)車輛(含報廢車輛)、設備轉讓
按照成交金額的5%收取服務費。
注:資產租賃類服務費,以5年為周期,按照首年租金計算服務費。超過5年(不含5年)的租賃項目,服務費標準為:
首年租金*服務費收取比例*租賃周期
不足1個租賃周期的,按1個周期計算(如租賃期為3年,計為1個周期;租賃期為8年,計為2個周期)。
(四)報廢資產轉讓(不含報廢車輛)
成交金額在1萬元(不含)以下的,不收取交易服務費;成交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的,按照成交金額的5%收取服務費。
上述服務費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二、農村交易部分
(一)農村產權類(轉讓)
1.協議成交:成交總價×1%;
2.競價成交:底價×1%+增值部分×3%。
(二)農村產權類(租賃)
1.協議成交:承租總價×1%;
2.競價成交:總底價×1%+總增值部分×3%;
3.機動地發包類按與委托方簽訂的委托合同約定執行。
(三)農村采購類
1.競價采購方式:競價采購服務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方式分段收取,即1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3%收取,10萬元以上部分按2%收取,服務費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2.其他采購方式:除競價采購外的其他采購方式的服務費參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收取。服務費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
三、陽光采購部分
(一)競價采購
競價采購服務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方式分段收取,即1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3%收取,10萬以上部分按2%收取,成交服務費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二)其他采購方式
除競價采購外的其他采購方式的代理服務費參照《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 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文件規定向成交供應商(服務商)收取,代理服務費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四、公開征集、招商部分
1.成交金額2000萬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額×1%收取服務費;
2.成交金額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額×0.8%收取服務費;
3.成交金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額×0.5%收取服務費;
4.成交金額1億元以上的,按成交金額×0.4%收取服務費。
招商引資平臺、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平臺同類項目,均按此標準執行。
五、附則
上述內容及哈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務內容的服務費,遵循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項目實際服務內容收取,如有協議約定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