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操作規范(試行)
【信息時間: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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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
操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各采購人采購行為,根據《國企陽光采購標準 (T/CSPEA 003-2023)》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采購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過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稱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進行非依法必招項目的采購活動。
本規范所稱采購人,是指提出采購需求、開展采購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注: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稱為招標人。
本規范所稱供應商,是指為采購人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承包商、供貨商和服務商。
注: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稱為投標人。
第三條 陽光采購主體
(一)采購人宜具備下列條件:
—— 完善的采購管理制度及供應商考核管理辦法;
—— 依據企業實際采購類別或金額等因素制定的通過平臺進行的采購目錄;
—— 權責劃分明確的采購決策、執行及監督機制;
(二)采購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 合法注冊,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 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能力且具有采購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專職從業人員;
—— 熟悉并遵循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行業規范和企業采購管理制度;
—— 能夠完成采購人委托的采購業務;
—— 承諾遵守和履行委托代理合同,遵守職業服務標準、保密義務、廉潔自律,并接受采購人監督。
(三)供應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 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專業技術或服務能力;
—— 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 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評審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素質 ,承諾在評標評審活動中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接受監督;
—— 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足要求年限或具有相關職稱資格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 熟悉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或標準,熟悉評標評審流程,熟練使用計算機;
—— 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
第四條 采購需求
本規范所稱采購需求,是指采購人為實現項目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基本要求、技術、商務要求。
項目基本要求包括:采購方式、采購預算、資質條件要求等。
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
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包括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范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后服務,保險等。
采購需求的制定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約、規范高效、權責清晰的原則。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負責。
第五條 采購人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采購按照受理采購信息發布申請、發布采購公告、潛在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組織、發布成交/中標通知書等程序進行。
第六條 采購方式包括招標采購、競價采購、詢比采購、競爭磋商采購、競爭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多源采購方式。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需求自主選擇適用的采購方式。
評審方法包括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審方法。采購人如有通過有效決策確定的評定分離等其他方式,可參照采購人確定的方式執行。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需求自主選擇適用的評審方式。
第七條 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本規則組織采購活動。采購人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并依法辦理采購備案工作,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采購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受理采購信息發布申請
第八條 采購信息發布申請的受理工作由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負責。
第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稱采購組織方)應在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注冊登記,提交采購計劃、采購公告及采購文件,并對其合法合規性、真實性、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條 采購公告遵循公平競爭、公正客觀與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采購公告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要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采購公告應包括的內容詳見各操作細則。
第三章 發布采購公告
第十二條 采購公告應在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網站發布,采購人應當確定供應商編制投標或響應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采購文件發售期由各采購方式實施細則具體規定。采購文件發售期自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網站發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采購人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在采購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或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具體時間),并發布澄清或修改公告。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潛在供應商編制投標或響應文件的,采購人可合理順延提交投標或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各采購方式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在采購期間,如遇特殊情況,采購人可向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提出暫停采購公告申請。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收到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可以暫停采購公告,暫停期間可根據采購人的申請恢復或終止采購公告。
第四章 潛在供應商參與
第十五條 潛在供應商應在采購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實名注冊、交納采購文件費用(如有)并下載采購文件。
第十六條 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供應商應按采購要求交納響應保證金(如有)。未按采購文件要求交納保證金的,采購組織方應當拒絕接收潛在供應商的投標或響應文件。
第十七條 潛在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或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投標或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潛在供應商在采購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或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或響應文件,并書面通知采購組織方。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或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后供應商撤銷投標或響應文件的,采購組織方可以不予退還響應保證金。
第十九條 采購組織方在收到投標或響應文件后,應當妥善保存,在規定時間前不得開啟。在采購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或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遞交的,采購組織方應當拒收。
第二十條 供應商參與采購項目并遞交投標或響應文件,即視為潛在供應商已完全知曉采購文件及其他相關信息,對采購標的進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購人設立的采購條件。
第二十一條 采購組織方應當在采購公告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參與。兩個(含)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與。聯合體各方在同一評審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參與或參加其他聯合體的,其參與均無效。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采購文件對潛在供應商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采購文件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聯合體協議連同投標或響應文件一并提交采購組織方。聯合體成交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就成交項目向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采購活動組織
第二十二條 根據采購方式的不同,采購組織方按照相應的程序組織采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 采購組織方在采購文件中要求潛在供應商交納響應保證金的,交納響應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預算的2%。
第二十四條 評標評審專家由采購人負責從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應當在開標或評審(磋商、談判等)當天或評審前一天,異地評審項目可適當提前抽取評審專家。采購組織方對抽取的專家信息應當保密。
第二十五條 評標評審專家完成評標評審后,向采購人出具評標或評審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人。中標或成交候選人需要公示的,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后,由采購人最終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 采購組織方應當在采購人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后,按采購文件及投標或響應文件約定向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發出通知書。
第六章 采購合同簽訂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購人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應在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簽訂書面采購合同。
第二十八條 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實行采購文件費用和響應保證金統一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保證資金安全。
第二十九條 未中標或未成交供應商的響應保證金,采購組織方應在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原路全額退還。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響應保證金,按采購文件規定原路全額退還。
第三十條 采購資金可以不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進行結算。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條 參與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潛在供應商、評標評審專家、采購代理機構應遵循本操作規則的要求,并納入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誠信評價體系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具體操作細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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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業務工作流程圖
參考需求模板
完整的采購需求應包括采購依據、資金來源和預算金額,以及采購的內容、數量、詳細技術規范等,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名稱、項目背景和概況;
2.預算金額(是否含稅)、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范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后服務,保險等;
3.采購的內容、數量、詳細技術規范、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
4.擬采用的采購方式和報價要求;
5.潛在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審標準和方法;
6.簽訂合同類型(框架類/一次性采購);
7.其他必需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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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采購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企陽光采購標準 (T/CSPEA 003-202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操作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采購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過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稱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進行非依法必招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三條 招標采購包括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兩種方式,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自愿以采購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的潛在供應商投標,完成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采購方式。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自愿以采購公告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潛在供應商投標,完成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 公開招標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采購需求明確;
(二)競爭條件充分;
(三)采購時間允許;
(四)交易成本合理。
邀請招標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其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供應商可供選擇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法律 、法規規定或經采購人研究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采購組織方應編制招標公告并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布。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項目性質(貨物、工程、服務)、標的內容、數量、范圍、規模、質量標準、實施地點、時間;
(二)采購方式、采購預算;
(三)潛在供應商資格條件,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四)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參與及獲取采購文件的時間、方式;
(五)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方式;
(六)開標及評標評審時間、地點、方式;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八)發布公告的媒介;
(九)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六條 采購組織方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和需要合理編制招標文件,并將數據電文形式的招標文件上傳至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
第七條 采購組織方應依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潛在供應商應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注冊及獲取招標文件。
第八條 采購組織方可以對已經發售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組織方應當合理順延投標截止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潛在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
第十條 潛在供應商對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按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采購組織方及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 采購組織方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供應商集體踏勘項目現場。如招標項目需要,招標組織方應召開投標預備會。不得組織單個或部分潛在供應商踏勘項目現場,以及存在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二條 潛在供應商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招標文件對潛在供應商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潛在供應商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潛在供應商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十四條 潛在供應商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將投標保證金交納到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五條 開標會議由采購組織方主持。開標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
開標時,由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采購人代表共同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異議后,由采購組織方當眾拆封,宣讀潛在供應商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采購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均應在開標時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潛在供應商對開標過程有異議的,應在開標現場提出,采購組織方應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十六條 采用電子交易方式的,所有潛在供應商均應準時在線參加開標。投標截止時間后提交的投標文件,采購組織方應不予接收。截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招標投標活動終止,招標組織方應重新招標或按采購管理決策機構批準的方案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重新采購。
第十七條 招標組織方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開標時間通過平臺進行開標。投標人均應準時在線參加開標。采用電子交易方式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方式按時解密(如適用)投標文件,未按時進行解密的投標人視為自動放棄投標。投標人對開標活動有異議的應當場提出,招標組織方應及時答復。
第十八條 采購組織方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由5人(含)以上單數組成。評標專家由采購人從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如采購人指派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并參與評審的,其擬派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審。評審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對評標過程形成書面評標報告。
采用電子化招投標系統的,評標專家應登錄平臺專家評審系統,依照法律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在線評標,在線評標應當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進行。評標過程中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澄清或說明應當通過平臺進行。評標委員會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是否排序由招標文件約定。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完成后,通過平臺向招標組織方提交簽名版電子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評標結束后,采購組織方應在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潛在供應商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向采購組織方及采購人提出。采購組織方及采購人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在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也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約定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確定中標人后,由采購組織方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具有法律效力。若采購人改變中標結果的、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項目或拒絕簽訂采購合同的,應當依法各自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合同簽訂
第二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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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比采購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企陽光采購標準 (T/CSPEA 003-202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操作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采購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過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稱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進行非依法必招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三條 詢比采購是指采購人自愿以詢比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的潛在供應商參與項目,完成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采購方式。詢比采購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采購人可準確提出采購需求,且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依法必須招標以外的項目,適用采取綜合評分法的;
(二)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三)采購貨物規格、標準統一、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項目;
(四)采購需求明確,供應商資質及提供工程、服務的差異對完成采購項目影響輕微的。
第二章 發布詢比采購公告及潛在供應商參與
第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稱采購組織方)應編制詢比采購公告在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布。詢比采購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標的內容、數量、范圍、規模、質量標準、實施地點、時間;
(二)采購方式、采購預算;
(三)潛在供應商資格條件、資格審查方式,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響應;
(四)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獲取詢比文件的時間、方式;
(五)遞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方式;
(六)評審時間、地點、方式;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八)發布公告的媒介;
(九)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五條 采購組織方根據詢比項目特點和需要合理編制詢比文件,并將數據電文形式的詢比文件上傳至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
第六條 采購組織方應依照詢比采購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售詢比文件。
潛在供應商應按照詢比采購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注冊、獲取詢比文件。
第七條 采購組織方可以對已經發售的詢比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詢比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組織方可合理順延遞交文件截止時間。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當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布。
第八條 采購人應當確定供應商編制響應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詢比項目采購文件發售期應不少于2日。自文件發售之日起至潛在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4日。
第九條 潛在供應商對詢比文件有異議的,應當按詢比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采購組織方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采購組織方針對潛在供應商的異議修改詢比文件后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遞交文件時間截止時間可適當順延。
第十條 采購組織方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供應商集體踏勘項目現場。不得組織單個或部分潛在供應商踏勘項目現場,以及存在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采購活動組織
第十一條 潛在供應商應當具備承擔采購項目的能力。詢比文件對潛在供應商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潛在供應商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潛在供應商應當按照詢比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響應文件應當對詢比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十三條 潛在供應商應當按照詢比文件要求,將響應保證金交納到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指定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 潛在供應商應按照詢比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向采購組織方遞交響應文件。在詢比文件規定的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后遞交的響應文件、未按詢比文件規定密封的響應文件,采購組織方應當拒收。采用電子交易方式的項目,潛在供應商應將加密的響應文件上傳至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
第十五條 潛在供應商在詢比文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響應文件,并書面通知采購組織方。補充、修改的內容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后供應商撤銷響應文件的,采購組織方將不予退還響應保證金。
第四章 開啟、評審和成交
第十六條 文件開啟會議由采購組織方主持,并在詢比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
文件開啟會議開始時,由潛在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采購人代表共同檢查響應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異議后,由采購組織方當眾拆封,宣讀潛在供應商名稱、報價金額和響應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采購組織方在詢比文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響應文件,均應在文件開啟會議時當眾予以拆封、宣讀。文件開啟會議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潛在供應商對文件開啟會議過程有異議的,應在文件開啟會議現場提出,采購組織方應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十七條 采用電子交易方式的,所有潛在供應商均應準時在線參加文件開啟會議。文件開啟會議開始時,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采購系統自動提取所有電子響應文件,提示采購組織方和潛在供應商按詢比文件規定解密,未按時進行解密的供應商視為自動放棄。因潛在供應商原因造成電子響應文件未解密的,視為其參加無效。
第十八條 采購組織方負責組建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成員應為3人(含)以上單數。評審專家由采購人從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如采購人指派代表作為評審小組成員并參與評審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過評審小組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提交供應商滿足兩家的,詢比采購即可進入評審環節。
第二十條 評審小組應按詢比文件要求向采購人推薦合格的成交候選人,成交候選人是否排序由詢比文件約定。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應按照詢比文件規定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在詢比文件中約定授權評審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評審小組依據詢比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形成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采購組織方應通過平臺發布成交候選人公示,公告時間宜不少于 1日。
潛在供應商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內向采購組織方提出。采購組織方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若公告期后無異議,預成交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后,按采購文件及響應文件約定向成交供應商發出通知書。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的、成交供應商放棄成交項目或拒絕簽訂采購合同的,應當依法各自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合同簽訂
第二十四條 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簽訂書面采購合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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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采購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企陽光采購標準 (T/CSPEA 003-202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操作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采購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過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稱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進行非依法必招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三條 競價采購是指采購需求明確,采購人通過一次報價或多次競價最終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競價采購應符合以下條件:
采購需求明確、競爭充分、項目簡單、標準化程度高的通用類貨物、服務或簡易工程采購。
第二章 發布競價采購公告及潛在供應商參與
第四條 采購組織方應編制競價采購公告并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布。競價采購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標的內容、數量、范圍、規模、質量標準、實施地點、時間;
(二)項目概況、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預算;
(三)潛在供應商資格條件、資格審查方式、是否接受聯合體;
(四)競價規則(如報價方式、起始價格、報價階梯、是否設有最高限價、最高限價金額等)及競價時間;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標準;
(六)響應保證金的金額、交納時間、方式和要求;
(七)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參與項目及獲取競價邀請文件的時間、方式;
(八)遞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
(九)發布公告的媒介;
(十)采購組織方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十一)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五條 潛在供應商應按照競價采購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在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注冊。如需獲取競價邀請文件的,潛在供應商應在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獲取,并按競價邀請文件的要求編制和提交響應文件。
第六條 采購組織方要求潛在供應商交納響應保證金的,響應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預算的2%。潛在供應商應當按照競價采購公告要求,將響應保證金交納到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指定銀行賬戶。
第七條 文件發售時間自競價采購公告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日,自競價邀請文件發售之日起至潛在供應商提交報價截止之日止應不少于3日。
第八條 競價邀請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競價公告、供應商須知、采購需求、確定供應商辦法、合同條款、文件格式及其他內容等。
第九條 采購組織方對已發出的競價邀請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公布。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可合理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競價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如競價項目需要,采購組織方應組織潛在供應商踏勘項目現場。如競價項目需要,采購組織方應召開響應預備會。
第三章 組織競價及成交確認
第十一條 潛在供應商應當按照競價采購公告規定的競價方式進行報價。競價方式包括一次報價、多次競價、評審+報價方式。
(一)一次報價。采購人或采購人及其從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對潛在供應商提交的資格審查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競價邀請文件的潛在供應商進入報價環節。潛在供應商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電子競價系統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按照反向一次報價最低或正向一次報價最高、時間優先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二)多次競價。采購人或采購人及其從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對潛在供應商提交的資格審查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競價邀請文件的潛在供應商進入報價環節。潛在供應商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電子競價系統進行報價,采購人按照反向報價最低或正向報價最高、時間優先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三)評審+報價方式。采購人及其從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組建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成員應為3人(含)以上單數,如采購人指派代表作為評審小組成員并參與評審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過評審小組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評審小組按照采購文件要求,對潛在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供應商可進入報價環節。采購人按照反向報價最低或正向報價最高、時間優先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十二條 如只有一家潛在供應商參與報價且其報價沒有超過采購預算,且技術參數、方案、質量服務等均能滿足采購人需求,采購人即可將其確定為成交供應商。
第十三條 確定成交供應商后,采購組織方應在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布成交結果公告并向成交供應商發出競價結果通知書。
第十四條 競價結果通知書對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具有法律效力。競價結果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的、成交供應商放棄成交項目或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依法各自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在競價結果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簽訂采購合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哈爾濱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
競爭談判采購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企陽光采購標準 (T/CSPEA 003-202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操作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采購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過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稱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進行非依法必招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三條 競爭談判是指采購功能需求明確且具備一定競爭條件的前提下,采購人與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供應商就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相關事宜進行談判,并規定潛在供應商按談判文件的規定提交最終報價,最終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競爭談判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采購項目復雜或需求規格 、合同條件需要供應商補充、細化、完善的采購項目;
(二)采購標的存在緊迫需要,采用招標或其他采購程序難以滿足采購人實際需要,且該緊急需求非采購人拖延或可以預見所致;
(三)公開發布采購公告沒有足夠響應供應商或重新采購未能成立的;
(四)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急采購或搶險救災的。
第二章 發布談判類采購公告及潛在供應商參與
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稱采購組織方)應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布談判類采購公告。談判類采購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標的內容、數量、范圍、規模、質量標準、實施地點、時間;
(二)采購方式、采購預算;
(三)潛在供應商資格條件、資格審查方式,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參與;
(四)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參與項目及獲取競爭談判采購文件的時間、方式;
(五)遞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
(六)談判時間、地點;
(七)發布公告的媒介;
(八)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九)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六條 采購組織方根據競爭談判項目特點和需要合理編制競爭談判采購文件,談判類采購文件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談判公告,供應商須知、評審辦法、合同草案、技術要求及文件格式。
第七條 采購組織方應依照談判類采購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售競爭談判采購文件。
潛在供應商應按照談判類采購公告及規定的時間、方式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注冊、參與和獲取談判文件。
第八條 潛在供應商應當按照競爭談判采購文件要求,將響應保證金交納至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指定銀行賬戶。
第九條 采購人應當確定供應商編制響應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文件發售時間自競爭談判采購文件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2日,自文件發售之日起至潛在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4日。
第十條 如談判項目需要,采購組織方應組織潛在供應商踏勘項目現場。如談判項目需要,采購組織方應召開響應預備會。
第三章 組織談判及成交確認
第十一條 采購組織方負責組建談判小組,談判小組成員應為3人(含)以上單數。評審專家由采購人從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如采購人指派代表作為談判小組成員并參與評審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過談判小組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供應商應在談判公告載明的平臺注冊登記,如實提供有關信息材料,通過平臺下載談判文件,按談判文件要求編制初次響應文件。
第十三條 競爭談判不舉行談判開始儀式;遞交響應文件時間截止后依照競爭談判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直接進入談判程序。
第十四條 遞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滿足2家(含)以上即可啟動談判程序。
第十五條 談判小組分別同每個供應商單獨談判。并給予所有參與項目的供應商平等的機會。
第十六條 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競爭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競爭談判采購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應經采購人代表確認,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
第十七條 按競爭談判采購文件的規定,在談判輪次結束后,合格供應商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最佳報價或最終報價。在此期間,采購人不得就供應商提出的最佳報價和最終報價與其進行談判。
談判小組對各供應商進行綜合評價,并對談判的過程形成書面談判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含各供應商最終報價由低到高的排序情況,采購人應按照談判文件規定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在談判文件中約定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十八條 評審結束后,采購組織方應在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布成交候選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日。
潛在供應商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采購組織方提出。采購組織方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若公示期后無異議,預成交人為成交人。
第十九條 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后,按采購文件及響應文件約定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的、成交供應商放棄成交項目或拒絕簽訂采購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二十條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在競價結果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簽訂采購合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哈爾濱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
競爭磋商采購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企陽光采購標準 (T/CSPEA 003-202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操作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采購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過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稱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進行非依法必招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三條 競爭磋商是指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采購需求存在不確定因素,且具備一定競爭條件的前提下,采購人與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供應商就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相關事宜進行磋商,并規定潛在供應商按磋商文件的規定提交最終響應文件,最終從磋商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競爭磋商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采購需求只有功能性指標或相對籠統的技術規格。
(二)采購目標總體明確,但可以采取不同路徑和方案實現。
第二章 發布磋商采購公告及潛在供應商參與
第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稱采購組織方)應編制磋商采購公告并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布。磋商采購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標的內容、數量、范圍、規模、質量標準、實施地點、時間;
(二)采購方式、采購預算;
(三)潛在供應商資格條件,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參與;
(四)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參與項目及獲取競爭磋商采購文件的時間、方式;
(五)遞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
(六)磋商時間、地點;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八)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五條 采購組織方根據競爭磋商項目特點和需要合理編制競爭磋商采購文件,并將數據電文形式的競爭磋商采購文件上傳至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
第六條 采購組織方應依照磋商采購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售競爭磋商采購文件。
潛在供應商應按照磋商采購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注冊、參與及獲取競爭磋商采購文件。
第七條 采購組織方在競爭磋商采購文件中要求潛在供應商交納響應保證金的,潛在供應商應當按照競爭磋商采購文件要求,將響應保證金交納到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指定銀行賬戶。
第八條 競爭磋商文件發售期不少于3日。自競爭磋商采購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潛在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于5日。
第三章 組織磋商及成交確認
第九條 采購組織方負責組建磋商小組,磋商小組成員應為3人(含)以上單數。磋商專家由采購人從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如采購人指派代表作為磋商小組成員并參與評審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過磋商小組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條 潛在供應商應按照競爭磋商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遞交初始響應文件。在競爭磋商采購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后遞交的響應文件或不按競爭磋商采購文件規定密封的響應文件,采購組織方應當拒收。采用電子交易方式的采購項目,其潛在供應商應將加密的響應文件上傳至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競爭磋商項目不舉行磋商開始儀式。在遞交響應文件時間截止后依照競爭磋商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直接進入磋商程序。
第十二條 遞交響應文件的潛在供應商滿足2家(含)以上即可啟動磋商程序。
第十三條 磋商小組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
第十四條 磋商過程中,潛在供應商可以修改響應文件中的技術參數、方案等內容,但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
磋商小組依據競爭磋商采購文件規定的標準對初始響應文件進行初步評審。經采購人同意確定最終采購方案后,由潛在供應商針對最終采購方案提交最終響應文件及報價。采購人應對提交的報價以及其他有關的項目信息保密。
第十五條 按競爭磋商文件的規定,在確定采購方案和合同文件后,所有通過初步審核的供應商,由磋商小組對其遞交的最終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審。評審采用綜合評分法,并對評審過程形成書面評審報告,其報告內容包含各供應商的報價、綜合評審的結果以及最終確定成交候選人的理由。
第十六條 經磋商小組評定,綜合排名第一的供應商為預成交供應商。
第十七條 評審結束后,采購組織方應在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布成交候選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日。
潛在供應商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采購組織方提出。采購組織方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若公示期后無異議,預成交人為成交人。
第十八條 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后,按采購文件及響應文件約定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的、成交供應商放棄成交項目或拒絕簽訂采購合同的,應當依法各自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九條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日內簽訂采購合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哈爾濱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
單一來源采購、 多源采購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企陽光采購標準 (T/CSPEA 003-202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操作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采購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過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稱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進行非依法必招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三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從單一供應商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的一種采購方式。單一來源采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不可替代的專利技術及特殊要求等因素,不存在其他合理選擇或替代物,也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采購方式,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獲得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或突發狀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貨物或服務的或者與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特定供應商同步施工的;
(四)公開發布采購公告只有一家響應供應商且重新采購未能成立的;
(五)向某供應商采購符合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業核心利益,或者有利于實現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的采購。
第四條 多源采購是指在不具備競爭要素的條件下,從多家供應商處采購工程、貨物和服務的一種采購方式。
多源采購應符合以下條件:需求明確且不符合招標或其他競爭條件,單一供應商無法完全滿足采購人需求的。
第二章 發布單一來源采購/多源采購公告及
潛在供應商參與
第五條 采購人應根據采購需求進行充分市場調研或尋源,了解供方市場行情及潛在供應商情況,判斷擬進行單一來源采購/多源采購可行性。
第六條 發布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多源采購公告前,采購人應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專家庫隨機抽取3人(含)以上專家對項目采購需求、可行性等相關內容進行前期論證。
第七條 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稱采購組織方)應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向單一供應商發出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公告;多源采購項目采購組織方應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向特定2家(含)以上供應商發出擬采用多源采購公告。單一來源采購/多源采購公告宜具有采購人內部決策或上級批復,公示時間不宜少于3日。擬采用單一來源/多源采購公告自發布之日起至響應文件遞交截止之日不宜少于5日。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采購人名稱和地址、采購項目范圍和條件說明、采購預算、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多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定供應商信息、公示期及異議、項目負責人聯系方式及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八條 采購組織方根據單一來源采購或多源采購項目特點和需要合理編制單一來源或多源采購文件,并將數據電文形式的單一來源或多源采購文件上傳至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采購文件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采購邀請書、供應商須知、采購需求、合同條款及格式、響應文件格式及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九條 采購組織方應依照采購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發售單一來源或多源采購文件。
潛在供應商應按照采購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通過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注冊、獲取單一來源或多源采購文件。
第十條 采購組織方在單一來源或多源采購文件中要求潛在供應商交納響應保證金的,潛在供應商應當按照單一來源或多源采購文件要求,將響應保證金交納到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指定銀行賬戶。
第三章 組織直接采購及成交確認
第十一條 采購組織方應負責組建協商小組,協商小組成員應為3人(含)以上單數。采購人可以根據單一來源或多源采購文件的要求,從哈交所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如采購人指派代表作為協商小組成員并參與評審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過協商小組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潛在供應商應按照單一來源或多源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遞交響應文件。
第十三條 協商小組應根據采購文件要求與供應商就商務、技術方案及合同條款等內容進行協商(多源采購協商小組宜單獨與多家擬定供應商進行協商),并對協商結果進行評審,在完成評審后,通過平臺向采購組織方提交簽字版評審報告。
第十四條 采購組織方應通過平臺發布成交供應商公示,公示期宜不少于1日。采購組織方應在成交結果公告之后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第十五條 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的、成交供應商放棄成交項目或拒絕簽訂采購合同的,應當依法各自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六條 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簽訂書面采購合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